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順安浸信會牧養委員會之宗旨、組成、權責及事奉指引 (2021年修訂)

A 宗旨:

  1. 協助會眾持守真道。
  2. 協助牧者及執事會處理教會紀律,令他們能更有效及更專心事奉。

B 組成:

  1. 牧委會是執事會轄下的一個諮詢組織︰
    a  兩年一屆,委員人數5人或以上﹐由執事會委任;
    b  主席由堂主任擔任,其餘委員為牧者及現任或曾任執事;副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;
  2. 凡在新一屆委員會開始前,執事會可對委員會的宗旨、組成、權責及事奉指引作出檢討;
  3. 資格:熟識聖經、基督教教會發展及本教會事務。

C 權責:

  1. 教導:依據聖經的教導為信徒生活指引上給執事會提供諮詢。
  2. 守望:協助執事會關心和扶助肢體,按著神的感動和聖經的教導,預防、診斷並治療屬靈軟弱或危機,使會眾可更正確而全面的認識神,逐步建立與神和肢體的正確關係。
  3. 協助:牧養委員會不會重覆教會各部門運作中之事工。主要職責是就處理紀律及制定指引、守則上給執事會諮詢及意見,並無任何法定權力干預各部門之正常運作。
  4. 紀律:就涉事會友或信徒領聖餐、事奉、會籍和限制返聚會等建議,須提交執事會處理,按需要由會友大會通過及追認。

D 監察及制衡:

  1. 會友及當事人有權在不影響會議進行的情況下,可列席會議旁聽。若因保密、私隱、法律或其它特別原因則例外。主席可批准或拒絕旁聽,但主席要向委員會交代原因。
  2. 所有正式呈交予委員會的資料,並委員會會議內容,由委員會主席負責明確記錄及妥善保存,各委員及獲委員會、執事會或會友大會授權者,皆可查閱。執事會須在會友大會中報告,讓會眾知道委員會正關注何事及備案事件。
  3. 若事件涉及委員或其直係親屬(即父母、配偶及子女),除非獲得全體委員的特別邀請,該委員必須避席。

E 事奉指引:

  1. 一般守則
    a  紀律目的乃是為挽回犯罪肢體以保持教會群體之聖潔。
    b  委員會應向執事會簡報工作的進展。
    c  委員會應在不影響跟進的情況下,儘快向獨立事件的當事人表達關心及對事件的關注。
    d  若事件已經進展至紀律程序,執事會須正式知會可能會受紀律處理的當事人。
    e  委員會會因應事件性質和情況,作出關心、了解、調查、勸勉、督責、輔導、仲裁、轉介或求助。


    f  事件的公開及範圍:
    –  若屬廣泛性質,或因會眾利益緣故,事件可能會被公開,讓會友對委員會的運作及執事會決議了解及提問,執事會會盡量解釋其決議的聖經基礎,理據及原因。
    –  因法律、安全、輔導、事情輕微或特別原因,執事會不會全面公開事件,只簡報事件性質和處理結果,讓會友對決議了解及提問,執事會會盡量解釋其決議的聖經基礎,理據及原因。
    g  有關處理紀律的一般考慮原則:
    –  檢視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所犯的罪或不當行為;
    –  考慮紀律前,應給予當事人初步的勸戒;
    –  留意當事人是否有悔改之意,應給予當事人認罪悔改的機會;
    –  考慮是否初犯或經常觸犯;
    –  關注領袖的榜樣;
    –  罪或不當行為雖分大小,但亦按其影響程度,分辨懲治的輕重。
  2. 一般紀律程序執行步驟(在未進入紀律程序前,委員通常會有初步調查或會面)
    a  會面(初步了解﹑澄清及調查):
    –  交代事件始末、處理步驟及當事人權利(沉默、申訴、抗辯、上訴);
    –  澄清問題(對每項投訴或指控,有多少根據、動機和責任);
    –  了解當事人的需要,給予聖經的引導及適當的支援;
    –  讓眾人歸回神面前,因為審判是屬乎神(申1:17)。
    b  向執事會報告商討結果(是否違反聖經教導或會章;是否犯罪或犯錯),並建議跟進方法。
    c  向執事會建議處理方法及其考慮因素(考慮因素可包括:當事人合作及悔改表現、是否一時衝動或無知、曾經貢獻、已得懲罰、受害人損害程度及態度、其它求情等)。
    d  聲明(教會在這宗事件上的學習、教訓、跟進及聲明);
    e  會友大會(如有需要)及上訴;
    f  紀律執行及完成(由執事會或委任人執行裁決結果);
    g  跟進及輔導(個別安排);
  3. 紀律處分方式及指引:
    教會須按整本聖經的指引和例子,作為處理紀律的準繩。同時,也考慮到詩篇145:17所講:「耶和華在祂一切所行的,無不公義,在他一切所作的,都有慈愛。」因此,委員會建議紀律處理時﹐期望以神的公義作出考量。教會亦應該以最大的慈愛去幫助當事人。委員會會按事件的性質和影響,建議對當事人作出以下一項或多項的紀律處分:
    a  向紀律執行者經常交代,及履行當盡的基督徒及法律責任,以確定屬靈生命的更新;
    b  償還虧負別人的財物;
    c  向被得罪者適切地表明歉意及悔改的意願;
    d  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(包括教導、講道、帶領小組/團契、部長、執事、崇拜主席及聖餐襄禮等等,時間因事件而定);
    e  停止有崗位的事奉;
    f  停止領聖餐。聖餐象徵信徒與神密切聯合的關係,因犯罪而破壞這二重關係的人應停止聖餐,在此期間作深切反省,直至生命重建為止(林前十一:27-32):
    g  暫停或革除會籍。事態嚴重或堅持不肯認罪者,則暫停或革除會籍。此項須在會友大會通過,並須具函通知當事人;
    h  停止所有或指定聚會;
    i  停止交往;
    j  其他合適管教或接受定期輔導及創傷治療等。

(上述修訂案於2021年1月3 日於會友大會獲得通過。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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