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胚胎已是人的聖經教導和論証

胚胎已是人的聖經教導和論証 順安浸信會牧養委員會 序言: 到底生命從何時開始?若從詩 139 : 13 - 16;耶 1 : 5;加 1 : 15 看,胚胎何時才有人的地位是取決於神,未出生的胎兒是藉神的工作造成,並為祂所看見;神視他們配被指名呼喚,祂給他們人的地位,所以尚在子宮中的甚至尚未成形的人已具有價值,就是有道德地位。胚胎的價值不是按生物學而定,乃是由神所賦予。 但是,有人認為胚胎倘若尚未着床(植入子宮壁),也未配稱為一個人,對於這些人來說,以上經文的說服力,仍有不足之處,因為經文未能為「人」的開始,在整個受孕和成孕過程中劃出一條明顯的界線。 經文分析: 詩篇 139 : 13 - 16 「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,我在母腹中,你已覆庇我。我要稱謝你,因我受造奇妙可畏,你的作為奇妙,這是我心深知道的。我在暗中受造,在地的深處被聯絡,那時,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。我未成形的體質,你的眼早已看見了。你所定的日子,我尚未度一日,〔或作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〕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。」 作者在詩 139 向神表明自己的心跡,透過稱頌神的無所不知,說明自己不能在神面前隱藏。詩 139:1 - 3「耶和華阿,你已經鑒察我,認識我,我坐下,我起來,你都曉得,你從遠處知道我的意念。我行路,我躺臥,你都細察,你也深知我一切所行的。」詩 139:23-24「神阿,求你鑒察我,知道我的心思,試煉我,知道我的意念,看在我裏面有甚麼惡行沒有,引導我走永生的道路。」同時,整篇詩篇用了不少特別的手法去描繪作者的處境,例如: 詩 139:8 我若升到天上,你在那裏,我若在陰間下榻,你也在那裏。 詩 139:9 我若展開清晨的翅膀,飛到海極居住。 詩 139:15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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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督徒可否因不忠的理由而離婚或再婚的聖經研究

基督徒可否因不忠的理由而離婚或再婚的聖經研究  順安浸信會牧養委員會2017 基督教對婚姻關係的聖經教導和基本信念,是源於神對婚姻關係的基本要旨: 婚姻是按神的旨意設立的 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(創世記2:24)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、一生一世的關係 耶穌回答說,那起初造人的,是造男造女,並且說,『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』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?既然如此,夫妻不再是兩個人,乃是一體的了。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(馬太福音19:4-6) 神恨惡離婚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,休妻的事,和以強暴待妻的人,都是我所恨惡的。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,不可行詭詐。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。(瑪拉基書2: 16) 死亡才能終止婚姻 所以丈夫活著,他若歸於別人,便叫淫婦。丈夫若死了,他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,雖然歸於別人,也不是淫婦。(羅馬書7:3) 基督徒若已離婚,只可維持永不結婚狀態或與原配偶復合 若是離開了,不可再嫁,或是仍同丈夫和好,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。(哥林多前書7:11)。 基督徒的結婚對象必須是基督徒 丈夫活著的時候,妻子是被約束的。丈夫若死了,妻子就可以自由,隨意再嫁。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。(哥林多前書7:39)   然而,就離婚或再婚的處理上,是否有例外的情況?目前有兩大主要觀點: 1 夫妻關係可以因不忠而終止。若夫妻有一方不忠,受害一方有權提出離婚並再婚; 2夫妻關係在地上,是比母子更親密的血源關係;在天上,是神用作預表基督與教會永恆不變的關係。即使有不忠或輭弱,也不能改變這一生一世的夫妻關係。 下文將會剖析它們差異之處的釋經理據和疑難,讓基督徒可以更清楚地從釋經和應用層面作出比較,持守真道。 若夫妻有一方不忠,受害一方有權提出離婚並再婚的聖經理據和剖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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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會對信徒與未信者結婚的立場

教會對信徒與未信者結婚的立場   (順安浸信會牧養委員會2015) 1 聖經教導和解釋 1.雜婚的罪(瑪2:10-12) 「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?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嗎?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,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?猶大人行事詭詐,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,行一件可憎的事,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,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。行這事的,無論何人,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,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。」(瑪2:10-12) 為防止拜偶像,摩西律法特地禁止人與異教徒通婚(出34:14-16;申7:1-4),猶太人卻忘記雜婚的嚴重結果,再度涉及這樣的問題。 所謂剪除有兩個可能的意思:(1)可能由民間長老經審訊後處死(參看出31:14,民15:30-31),也可能是神自己審判執行,因為一些剪除原因是宗教和性的越分,是人間審判官所不能審察的(創17:14,利18:29,20:17-18);(2)從神的子民中被開除,這人從此不再被視為以色列人,喪失一切社交和敬拜的權利(出12:15,民19:13),因為希伯來文的「從民中」meammeyah並不是「從人類」被剪除,而是「從他的民族」。所以,凡被治死的也是被剪除,凡被剪除的未必都被治死。 在第10節瑪拉基宣稱:神既然是以色列人的父,他們是祂的孩子(出4:22),彼此之間就該顯出弟兄之愛,並要維護家庭倫理。可是,猶太人卻以詭詐相待,為娶拜外邦神的女子,而休了自己的猶太妻子(瑪2:11)。外邦神的女兒這句話的意思,是指獻身於異教神祇的外邦女子。在第12節瑪拉基呼求神的審判臨到褻瀆婚姻關係的人。無論何人(原文作叫醒的,答應的)這句話表明了:神有罪必罰,神的懲罰乃臨到所有犯罪的人。甚至在聖殿裡負責獻供物的祭司和利未人,也難免於神的審判! 瑪拉基指出:雜婚乃是褻瀆神與先祖所立的約,而會威脅到以色列人的獨特信仰和民族生存。這種罪也褻瀆了神的聖所(經文中用的是聖潔一詞,瑪2:11),被玷污或變為污穢庸俗的不是神,而是那些曾被聖潔之神所潔淨過的人。按美國聖經新譯本(NASB)的翻譯:神的聖潔是指神的選民(參耶2:3;拉9:2)。(上文節錄自「破除離婚的迷思」)   2.雜婚與聖潔的關係 『耶和華對摩西說,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,你們要聖潔,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。』(利19:1-2) 聖潔在希伯來文只是一個"聖"的觀念。中文卻把"潔"的觀念也包括在內。"聖"的原文意思是"分別出來歸給神"。"潔"的原文意思是"由不潔當中出來,就是潔淨的"。既然"聖"是由俗的當中分別出來歸給神,所以"聖"與"潔"有不可分割的關係。凡是歸給神的,都應該是"潔"的(瑪1:6-11),但"潔"的若不歸給神,它是俗的,不是聖的。且看下圖的關係。 使成為聖          使成為潔淨 ↙            ↖    ↙          ↖ 聖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俗但潔淨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潔淨 ↘            ↗    ↘          ↗ 污染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污染 在利未記19章開始論述十誡的生活應用時,神要人清楚認識到:『因為神是聖的,所以與祂相交的人,必須成聖』。非聖潔沒有人能見神(來12:14)就是這節聖經的最好註釋。與神的相交不單是成聖的原因,也是成聖的方法,聖經多次強調“我是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”(利20:8,21:8,15,23,22:9,16,32),說明利19章條例目的並非要努力爭取成聖,而是引導人倚靠使人成聖的神。分別與隔離,不染世俗仍不能成聖,必須像大祭司頭冠金牌上的字“歸耶和華為聖”(出28:36),完全投靠歸屬聖潔的神,就在聖潔的神中成聖。 成聖既然是神的呼召和工作,那麼人又有何責任呢?在利未記11章的潔淨條例中,說明了神要人學習分別為聖,不沾污自己,歸神為聖,與萬民有別:『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,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,因為我是聖潔的,你們也不可因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,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,要作你們的神,所以你們要聖潔,因為我是聖潔的。』(利11:44-45) (上文節錄自「利未記註釋」  洪同勉」)   神並非要我們不和外人交往(林前5:9),而是要我們學習時刻儆醒,留心可能有些事是神所憎惡的,就不要沾染(效法);也不要輕看“分別”的意義,作萬民的見證。(利 18:3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,那裏人的行為,你們不可效法,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,那裏人的行為,也不可效法,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。)可是,很多法利賽人誤以為外表的禮儀和行為,可以使人成聖稱義。不明白神看重人內心的潔淨和信服,所以常被主訓斥他們假冒為善,他們徒有外在的粉飾和潔淨,靈裏卻依然污穢不義;沒有真正的潔淨,更遑論成聖稱義了。 在帖前 4:3-5也說明信徒的本分:『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,遠避淫行,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,守著自己的身體,不放縱私慾的邪情,像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。』 『信徒除了藉著聖靈的工作,因信在基督裏,在地位上成為聖潔之後,必須進而經歷在實際生活行為上“成為聖潔”的過程。保羅絕對不認為信徒可以靠自己的力量成為聖潔,因此“成為聖潔”的重點只是在信徒本身有責任,需要採取主動去使自己成為聖潔,卻絕不等於靠自己成聖。保羅在此解釋“成聖”的意思,首先提到的是“遠避淫行”,可能是由於當代的異教社會對性關係採取極隨便的態度,“淫亂的事”對當時的希臘世界,像飲食一樣,是件無關痛癢的事。他要信主不久的帖人認定一件事:他們必須跟他們所來自、所習慣的異教社會的性標準,一刀兩段!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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胚胎生命與人工受孕之教會立場和指引

胚胎生命與人工受孕之教會立場和指引順安浸信會牧養委員會2016 A基本概念: 只有神才能定義人: 亞當與夏娃是神所造,不是從自然定律中的母腹而生(創2:7,22),可見「人」的定位是屬於神,母體或科技只是工具,不是用作判斷「人」地位的準繩。 人在母腹裏已具有人的位格: 施洗約翰從母腹裏就被聖靈充滿(路1:15),可見人在母腹裏已具有人的位格。聖經多處經文也顯示人未離開母體前,在已被神看為是一個人(詩51:5;139:13-16;耶1:5;加1:15;出21:22-25;士13:3-14;路1:26-56)。 人類卵子或精子只是細胞;胚胎在着床前已經內存一切發育成人的基本元素,從受精一刻已啓動生命成長的機制,受精卵(胚胎)已經是人: 卵子或精子不會被視為人,因其不能像胚胎一樣能持續發育成長。可是,有人認為胚胎在着床(胚胎和母體子宮壁結合)之前,不能算是一個人類生命,藉口進行各項有害胚胎的實驗或手術。但事實上,當精子和卵子結合成胚胎這個「有機體」後,這胚胎(他/她)與細胞(精子、卵子或胚胎幹細胞)的分別,就是他/她能自行不斷發展再生,目的就是發育成為嬰兒,而非一堆同樣的細胞。所以,胚胎無論是在母體內或外,已是生命之始。 只有神才擁有一切生命的主權: 生命是出於神,只有神才擁有一切生命的主權(創9:5-6),所以,不遵照神的旨意殺害生命,就是謀殺或誤殺(出20:13;申19:3-13)。   B教會立場: 人從母腹中由始至終就被神看為一個活人,所以,胚胎生命的主權只屬於神,不屬於任何人,也不應受到任何傷害。   C教會指引: 1基督徒在不損害胚胎和不違反聖經倫理道德的前提下,可接受的成孕或避孕方法: a人工授精 IUI(配偶人工授精 AIH)、體外人工受孕 IVF、合子/精卵輸卵管植入術 ZIFT/ GIFT、單一精子卵質內顯微注射ICSI(全限夫妻精卵)或其它尊重生命的受孕方法。 b 障礙物避孕法:避免精子經由子宮與卵相遇,例如避孕隔膜、子宮帽、避孕棉、安全套、殺精劑等;避孕藥:不含傷害胚胎或阻礙着床成份,只抑制排卵的功能;自然避孕法:在排卵期間禁慾(安全期)、性交中斷等方法;或其它不損害胚胎的避孕方法。 2基督徒應小心的地方: a不應該性別篩選。 b不應該為了達成懷孕目的,製造過量胚胎;也不應該植入過量胚胎,之後又減胎。 c不應該使用配偶以外的精卵或代理孕母,會牽涉複雜倫理問題。 d 不應該為決定是否墮胎而進行產前診斷;若為瞭解寶寶疾病,可事先做檢查,或是進行子宮內手術治療,但須符合基督徒倫理。 3因科技發展日新月異,社會也存着不同變數和歪理,以上指引未能詳述所有情況,務請信徒以聖經教導作行事為人的最高準則,並謹慎應對科技和潮流對信仰的挑戰,儆醒並彼此守望。牧委會樂意隨時提供意見和協助。下列書目亦建議參考: a 「不孕症與人工生殖科技的神學思考」張立明醫師www.ccmm.org.tw/files/ethics06/6-05.pdf b 「給我一個Baby 從不育走到人工生育」葉菁、葉應霖合著  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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