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會對信徒與未信者結婚的立場
教會對信徒與未信者結婚的立場 (順安浸信會牧養委員會2015) 1 聖經教導和解釋 1.雜婚的罪(瑪2:10-12) 「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?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嗎?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,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?猶大人行事詭詐,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,行一件可憎的事,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,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。行這事的,無論何人,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,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。」(瑪2:10-12) 為防止拜偶像,摩西律法特地禁止人與異教徒通婚(出34:14-16;申7:1-4),猶太人卻忘記雜婚的嚴重結果,再度涉及這樣的問題。 所謂剪除有兩個可能的意思:(1)可能由民間長老經審訊後處死(參看出31:14,民15:30-31),也可能是神自己審判執行,因為一些剪除原因是宗教和性的越分,是人間審判官所不能審察的(創17:14,利18:29,20:17-18);(2)從神的子民中被開除,這人從此不再被視為以色列人,喪失一切社交和敬拜的權利(出12:15,民19:13),因為希伯來文的「從民中」meammeyah並不是「從人類」被剪除,而是「從他的民族」。所以,凡被治死的也是被剪除,凡被剪除的未必都被治死。 在第10節瑪拉基宣稱:神既然是以色列人的父,他們是祂的孩子(出4:22),彼此之間就該顯出弟兄之愛,並要維護家庭倫理。可是,猶太人卻以詭詐相待,為娶拜外邦神的女子,而休了自己的猶太妻子(瑪2:11)。外邦神的女兒這句話的意思,是指獻身於異教神祇的外邦女子。在第12節瑪拉基呼求神的審判臨到褻瀆婚姻關係的人。無論何人(原文作叫醒的,答應的)這句話表明了:神有罪必罰,神的懲罰乃臨到所有犯罪的人。甚至在聖殿裡負責獻供物的祭司和利未人,也難免於神的審判! 瑪拉基指出:雜婚乃是褻瀆神與先祖所立的約,而會威脅到以色列人的獨特信仰和民族生存。這種罪也褻瀆了神的聖所(經文中用的是聖潔一詞,瑪2:11),被玷污或變為污穢庸俗的不是神,而是那些曾被聖潔之神所潔淨過的人。按美國聖經新譯本(NASB)的翻譯:神的聖潔是指神的選民(參耶2:3;拉9:2)。(上文節錄自「破除離婚的迷思」) 2.雜婚與聖潔的關係 『耶和華對摩西說,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,你們要聖潔,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。』(利19:1-2) 聖潔在希伯來文只是一個"聖"的觀念。中文卻把"潔"的觀念也包括在內。"聖"的原文意思是"分別出來歸給神"。"潔"的原文意思是"由不潔當中出來,就是潔淨的"。既然"聖"是由俗的當中分別出來歸給神,所以"聖"與"潔"有不可分割的關係。凡是歸給神的,都應該是"潔"的(瑪1:6-11),但"潔"的若不歸給神,它是俗的,不是聖的。且看下圖的關係。 使成為聖 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