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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督徒可否因不忠的理由而離婚或再婚的聖經研究

基督徒可否因不忠的理由而離婚或再婚的聖經研究  順安浸信會牧養委員會2017

基督教對婚姻關係的聖經教導和基本信念,是源於神對婚姻關係的基本要旨:

  1. 婚姻是按神的旨意設立的

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(創世記2:24)

  1.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、一夫一妻、一生一世的關係

耶穌回答說,那起初造人的,是造男造女,並且說,『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』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?既然如此,夫妻不再是兩個人,乃是一體的了。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(馬太福音19:4-6)

  1. 神恨惡離婚

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,休妻的事,和以強暴待妻的人,都是我所恨惡的。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,不可行詭詐。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。(瑪拉基書2: 16)

  1. 死亡才能終止婚姻

所以丈夫活著,他若歸於別人,便叫淫婦。丈夫若死了,他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,雖然歸於別人,也不是淫婦。(羅馬書7:3)

  1. 基督徒若已離婚,只可維持永不結婚狀態或與原配偶復合

若是離開了,不可再嫁,或是仍同丈夫和好,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。(哥林多前書7:11)。

  1. 基督徒的結婚對象必須是基督徒

丈夫活著的時候,妻子是被約束的。丈夫若死了,妻子就可以自由,隨意再嫁。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。(哥林多前書7:39)

 

然而,就離婚或再婚的處理上,是否有例外的情況?目前有兩大主要觀點:

1 夫妻關係可以因不忠而終止。若夫妻有一方不忠,受害一方有權提出離婚並再婚;

2夫妻關係在地上,是比母子更親密的血源關係;在天上,是神用作預表基督與教會永恆不變的關係。即使有不忠或輭弱,也不能改變這一生一世的夫妻關係。

下文將會剖析它們差異之處的釋經理據和疑難,讓基督徒可以更清楚地從釋經和應用層面作出比較,持守真道。

若夫妻有一方不忠,受害一方有權提出離婚並再婚的聖經理據和剖析

1 聖經理據

A 摩西准許人休妻? (申命記24:1-4)

B 神也接納離婚? (以斯拉記10:3)

C 夫妻若有一方犯淫亂,受害一方可提出離婚並再婚? (馬太福音5:32)

D夫妻若有一方犯淫亂,受害一方可提出離婚並再婚? (馬太福音19:9)

2 經文剖析

A 摩西准許人休妻?(申命記24:1-4)

「人若娶妻以後,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,不喜悅他,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,打發他離開夫家。婦人離開夫家以後,可以去嫁別人。後夫若恨惡他,寫休書交在他手中,打發他離開夫家,或是娶他為妻的後夫死了,打發他去的前夫,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他為妻,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。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。」(申命記24:1-4)

申命記24:1-4,讓人驟眼看來聖經存在一些使人可任意離婚的「律例」。讓我們先從釋經角度審視這段經文的真正意思。華德凱瑟Walter C. Kaiser對此曾有詳細的查証:

「很可惜,有的譯本 (Av,1901ASV,RV) 將1-3節作為命令語氣,使這段經文有關的問題更複雜。這是指在『他就寫休書交在她手中』的『要』字。而且更難的一點,就是在第1節,條件子句已附有歸結子句。結果就成為:『人若娶妻以後,見她有甚麼不潔淨的事,不喜她,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…。』照此譯法,在條件子句寫有不潔淨的事,不只是允准或容許離婚,而且是命令離婚。現在幾乎是普世同意,最前面三節作為條件子句,而只在第4節才有歸結子句。七十士譯本也是如此精譯這段經文。這個意見的重要性,在於不以離婚為命令,也不鼓勵或建議人休妻,甚至不授權或認許離婚。反而只是不准丈夫回到他已休而同時又嫁給別人的妻子。在任何狀況下,他都不可再娶她為妻。那是這段經文唯一規定的說明。」(「舊約倫理學探討」p.257-8華神1983)

申命記24章1-4節,讓人驟眼看來聖經存在一些使人可任意離婚的「律例」,但龍維忠在聖經釋讀摩西五經一書表示:『五經中的律例典章,不都是所有「可行」的事,就是神所喜悅和鼓勵的事。這律例的發生,只是因為人民的罪性及「心硬」,以致有些事情,無論神允許與否,仍會發生。』

申命記24:1-4並不是開創了神准許人離婚的條例,因為主耶穌在馬太福音19:8說:「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,所以許你們休妻,但起初並不是這樣。」祂清楚表明神起初設立婚姻並不是這樣,難道無所不知的神會因人的罪才後知後覺地妥協!所以到新約時,才因猶太人一直曲解律法和心硬而「改變」當初的婚姻命令嗎?從主耶穌的回應,讓我們可以更知道一個事實,就是祂澄清了神一貫的旨意:「起初並不是這樣」。申命記24:1-3並沒有帶著神的命令或語氣,因為神不會出爾反爾非而又是,故此,人不能引用申命記24:1-3這律例的背景和24:4的命令為借口來離婚。

有人認為:「摩西既然在24:1-3侃侃而談社會上休妻的個案,卻沒有明令禁制此等行為,等同於默許此等行為的合法性。」又說:「摩西的『休妻律法』是『案例律法』,是『不完美的准許』,是地上律法實行時所面對的現實情況。因著人的硬心、犯罪,為著人好處的緣故,所以摩西暫時容許休妻,使人在犯罪和悲傷中得著暫時的紓緩、安慰和釋放,令人的心靈得著最少的傷害,並得著最大的幫助。」又說:「當時由摩西管治以色列人,以神治系統做管治,如果沒有神的默許,這些休妻的行動如何可以進行!」

上文所述,迴避了申命記24:1-3只是「屬背景式的條件子句」這事實。此類「屬背景式的條件子句」在摩西五經中經常出現,例如「屬背景式的條件子句」的申 25:11:「若有二人爭鬥,這人的妻近前來,要救他丈夫脫離那打他丈夫之人的手,抓住那人的下體。」和「屬命令式的歸結子句」的申 25:12 :「就要砍斷婦人的手,眼不可顧惜他。」。當釋經和應用時,我們不能將神容許發生的罪行背景看為神的認同的行為。須將重點放在「屬命令式的歸結子句」上,按聖經整體和一貫的教導,細察其解釋和神學意義。

申命記24:1-4這段聖經中我們得出幾點總結:

  1. 這段經文既未要求離婚,也未建議人這樣行。
  2. 它最關心的並非離婚,也不是休書,而是禁止人再娶他曾離婚並曾再婚的妻子,因為這是“耶和華所憎惡的”。
  3. 摩西沒有為離婚立法,他的立場也不會違背了神起初的婚姻計劃。
  4. 申命記24:1-4不能成為支持離婚的理據。

B 神也接納離婚?(以斯拉記10:3)

「現在當與我們的神立約,休這一切的妻,離絕他們所生的,照著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戰兢之人所議定的,按律法而行。」(以斯拉記10:3)

有人提出:「雖然神的旨意不同意離婚,但神也接納離婚。以斯拉記記載了以色列人決定與異族配偶離婚,神也同意了他們的離婚。」

要處理這段聖經中記載以色列人與異族配偶離婚的事件時,不能不先看其律法的背景(申 7:1-6)。究竟以斯拉是否真的按律法而行?或是有神的默示?倘若要將聖經中諸多善惡的事件轉化為教義的理據時,還須同時考慮與整本新舊約聖經的原則是否一致(瑪2:16,林前7:12-13)。

申 7:1-6「耶和華你神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,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,就是赫人、革迦撒人、亞摩利人、迦南人、比利洗人、希未人、耶布斯人,共七國的民,都比你強大。耶和華你神將他們交給你擊殺,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絕淨盡,不可與他們立約,也不可憐恤他們。不可與他們結親,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,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。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,去事奉別神,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,就速速的將你們滅絕。你們卻要這樣待他們,拆毀他們的祭壇,打碎他們的柱像,砍下他們的木偶,用火焚燒他們雕刻的偶像。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,耶和華你神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,特作自己的子民。」

申命記 7:1-6的吩咐是以信仰為本,禁止以色列人與外邦人結親,因為外邦人必使以色列人轉離不跟從主,去事奉別神,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以色列人發作,而經文卻沒有處理外邦妻兒的吩咐。

但在以斯拉記中,以色列人既已違反了神的律法!若按神的律法應如何處理呢?須看申 13:6-11:「總要殺他」。很明顯,向以斯拉進言說要「照著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戰兢之人所議定的,按律法而行」的示迦尼(拉10:2-4)和「通達耶和華誡命」的以斯拉(拉7:6,11)都沒有按律法而行,他們當時所行的,是律法中沒有的。

申 13:6-11「你的同胞弟兄、或是你的兒女、或是你懷中的妻、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,若暗中引誘你,說,我們不如去事奉你和你列祖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,是你四圍列國的神,無論是離你近、離你遠、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的神,你不可依從他,也不可聽從他,眼不可顧惜他,你不可憐恤他,也不可遮庇他,總要殺他,你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,將他治死。要用石頭打死他,因為他想要勾引你離開那領你出埃及地為奴之家的耶和華你的 神。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」

有人提出:「須然律法中沒有指示已婚的以色列人要與外邦女子離婚,神也沒有吩咐以斯拉這樣行。但神的烈怒轉離了以色列人,就是神默許的證明。」

申 13:17-18「那當毀滅的物、連一點都不可粘你的手.你要聽從耶和華你 神的話、遵守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誡命、行耶和華你 神眼中看為正的事、耶和華就必轉意不發烈怒、恩待你、憐恤你、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、使你人數增多。」

以色列人因為懼怕違反律法的咒詛(申 13:17-18),就是神的烈怒,以致亡國被擄。但這烈怒其實始終也未轉離以色列人。以斯拉在(拉9:5-15)認罪祈禱中,表白了因為「從我們列祖直到今日,我們的罪惡甚重,因我們的罪孽,我們和君王、祭司、都交在外邦列王的手中,殺害、擄掠、搶奪、臉上蒙羞,正如今日的光景。」而拉 9:8「現在耶和華我們的 神暫且施恩與我們,給我們留些逃脫的人,使我們安穩如釘子釘在他的聖所,我們的 神好光照我們的眼目,使我們在受轄制之中稍微復興。」按以斯拉的觀念,因列祖的罪,神的烈怒其實尚未轉離以色列人,只是神暫且施恩,所以今日不可再觸動神的烈怒(拉 9:13-14):「神阿、我們因自己的惡行和大罪,遭遇了這一切的事,並且你刑罰我們輕於我們罪所當得的,又給我們留下這些人。我們豈可再違背你的命令,與這行可憎之事的民結親呢!若這樣行,你豈不向我們發怒,將我們滅絕,以致沒有一個剩下逃脫的人麼!」從上文可見,在拉 10:14 「不如為全會眾派首領辦理。凡我們城邑中娶外邦女子為妻的,當按所定的日期,同著本城的長老和士師而來,直到辦完這事。神的烈怒就轉離我們了。」這文中所指的「烈怒」不是因為回歸的人引發的。「烈怒」在當時尚未離開,以色列人只是期盼他們的行動,或可令暫且施恩的神的「烈怒」轉離而巳。

我們不能將聖經中所記載的事件、或神容許發生的事情,與「神的心意」扯上關係後再混為一談,又隨己意引申至特定範圍,甚至扭曲成信徒可效法的榜樣或教義,此錯誤屬不當地歸納和特殊化,即將特例一般化,此舉往往是為了讓經文符合自己的解釋,或者運用經文超過其本意。可惜有人將事件曲解為:「以色列人決定與異族配偶離婚……因為神同意他們的(休妻)離婚。」

如何正確區分聖經的記載與教導?聖經中的人物事例,只有當它被一命令所支持時,才可作為效法之權威 (信徒解經指引p.20解經時的一般原則5 )。當要與不信的人離婚,與整本新舊約聖經的原則並不一致時(瑪2:16,林前7:12-13)。就可知以斯拉處理雜婚的經文,只是事實的記載,神沒有透過作者加入評論或教導要人效法,因此不能成為支持離婚的理據。聖經中記載了不少屬神的人所做過的好事和惡事,記載下來的原因可能各異。有些記載了有人好心做壞事,就如羅10:2-3所說:「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,但不是按著真知識。因為不知道神的義,想要立自己的義,就不服神的義了。」只有在經文自己指明時,我們才可將聖經中的歷史事件作為屬靈真理的象徵 (信徒解經指引p.66解經中對歷史背景的處理原則20  )。

以斯拉記10:3這段聖經中我們得出幾點總結:

  1. 以色列人與外邦女子離婚,是律法中從來都沒有吩咐的。
  2. 以斯拉和示迦尼都沒有按律法執行對雜婚的處分,卻按己意要以色列人與外邦女子離婚。
  3. 神從來沒有指示、默許或認同以色列人要與外邦女子離婚這種處理方式。
  4. 以斯拉記10:3的「休妻」行動,與林前7:12-13「不可離棄不信的配偶」的原則相違。
  5. 以斯拉記10:3不能成為支持離婚的理據。

C 夫妻若有一方犯淫亂,受害一方可提出離婚並再婚?(馬太福音5:32)

「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叫她作淫婦了,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(馬太福音5:32)

馬太福音5:32原來基本的字面意思是:「但是我告訴你們,凡離棄妻子的,除非為了淫亂的理由,便是叫她受姦污;無論誰同被離棄的婦人結婚,就是犯姦淫。」《呂振中譯本》。簡而言之,就是:

1背景:婦人被休

2條件:並非為了淫亂的理由

3結果:她和娶她的都犯姦淫。

馬太福音5:32只是說:「一個婦人在『非淫亂的理由』下被休,她和後夫都犯姦淫。」,整個內容的中心只有兩位主角,就是婦人和後夫。但要注意,主耶穌基督在教訓中從來沒有表示任何「容許」,祂只有「警誡」。

後來,有解經家認為主耶穌基督在這裡「暗示」了一個「容許」,於是在原來的背景、條件和結果中,擴大了主角人數,並為條件重新定義:

1背景:丈夫可以休妻子(以「丈夫可以休妻」取代「婦人被休」)

2條件:因為她犯姦淫 (以「婦人犯」取代「無指明誰犯」;以「姦淫」取代「淫亂」)

3結果:前夫可再婚而不犯姦淫 (以「前夫可再婚而不犯姦淫」取代「她和娶她的都犯姦淫」)

以上三項的取代,在此被稱為「變質結論」。

誰曉得推出這個對「離婚」的「暗示」和「容許」,是建基於換質不換位或不當的換質換位Improper transposition」命題邏輯的推理錯誤:「若A則B」為真,推得「若非A則非B」為真。套用在在馬太福音5:32中就將原來的邏輯:

「若『不是』為淫亂的緣故,就『是』叫她作淫婦了」變成

「若『是』為淫亂的緣故,就『不是』叫她作淫婦了」

因而衍生了一種結論:「神看婚姻關係是可因不忠而終結,神容許受害一方可以離婚和再婚」

這種換質不換位的命題邏輯推理錯誤,結論是否就一定完全錯誤呢?這也未必!例如有人說:「凡能捉魚的,就是好貓。」那麽我們能否說他有這意思:「凡不能捉魚的,就不是好貓。」呢?我們必須從邏輯推理和實踐去驗証這推論究竟產生什麼結論?和有幾可靠?

首先「神看婚姻關係是可因不忠而終結,神容許受害一方可以離婚和再婚」這結論,是基於「若『是』為淫亂的緣故,就『不是』叫她作淫婦了」這換質不換位的命題邏輯推理上。這推理認為既然「淫婦被休後,她再婚也不犯姦淫」,所以,前夫可以再娶也不犯姦淫,因為他們前一段婚姻已因她早前犯姦淫而終止了。

表面看來,受害者因配偶的不忠而離婚再婚,是情有可原,很容易令人先入為主地同情那受害者,而不假思索地接受了這個「換質不換位的命題邏輯推理」和「變質結論」。

誰會在意這「換質不換位的命題邏輯推理」和「變質結論」會衍生出一連串難題!其中一個難題就是從「若『是』為淫亂的緣故,就『不是』叫她作淫婦了」而生,因為按此推理,前段婚約既因淫婦的不忠而破除,那麽豈止受害者可再婚?就是淫婦也可隨意再嫁,姦夫淫婦在神面前豈不就可「合理地」結合?如此將一段孽緣合理法,道德扭曲!對受害者、對證婚牧師、對教會肢體,在心靈上和回應上應如何面對,是一大掙扎!與聖經中善惡分明的道德觀念格格不入。這「換質不換位的命題邏輯推理」和「變質結論」,誠然顛倒黑白。

究竟主耶穌基督在馬太福音5:32是要指出什麼呢:

1 警戒以色列人:「一個婦人在『非淫亂的理由』下被休,她和後夫都犯姦淫。」?還是

2 提醒姦夫淫婦:「一個婦人在『淫亂的理由』下被休,她和後夫都不犯姦淫。」?還是

3 安慰受害丈夫:「一個婦人在『淫亂的理由』下被休,前夫再娶也不犯姦淫。」?還是….?

當主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中,逐一駁斥當代的假教訓,糾正以色列人對律法的曲解時,在馬太福音5:32這裡想表達什麽呢?讓我們先看馬太福音5:27-32論姦淫時說什麼:

「你們聽見有話說,『不可姦淫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姦淫了。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,就剜出來丟掉。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,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裏。若是右手叫你跌倒,就砍下來丟掉。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,不叫全身下入地獄。又有話說,人若休妻,就當給他休書。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叫他作淫婦了。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

在馬太福音5:27-32論姦淫中,主耶穌基督以『不可姦淫』為出發點,提出兩個以色列人不為意但「犯姦淫」的陷阱:

1自己犯姦淫:「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姦淫了。」

2使人犯姦淫:「凡休妻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叫他作淫婦了。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

很明顯,主耶穌基督這番教訓的目的,不是為「離婚和再婚」提出「例外的條件」;祂若是要為「離婚和再婚」提出「例外的條件」,從經文直接表述的意思,反而是要為姦夫淫婦這對主角的「離婚和再婚」提出不犯姦淫的「例外條件」呢!相反,祂若是要為受害前夫的「離婚和再婚」提出「例外的條件」,在自問自答的前題「又有話說,人若休妻,就當給他休書。」下,何不簡單直接說:「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了。」(太19:9)?因此在馬太福音5:32中主耶穌基督關注「誰」是否「犯姦淫」時,對象並不是那受害的前夫。

當釋經超越了經文要表達的意思時,就當小心,免得有意無意間扭曲了經文的原意,或將原意不小心地延伸,以迎合己意!

這「換質不換位的命題邏輯推理」和「變質結論」其實存在不少漏洞,以下略提幾項:

1 何謂「姦淫」?按上文5:26「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姦淫了。」這個主耶穌基督剛指出的標準,恐怕會令很多人墮入了足以構成離婚的條件,令離婚成為很易的事情!因為在思想上曾有淫念、看過不雅物品、說過淫詞的人,誰說他們無罪呢!究竟主耶穌基督想我們怎樣行呢?在婚前曾犯淫亂的人又怎樣呢?

2「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」是指因淫亂的原因,並不清楚對象和時間。究竟是誰犯淫亂呢?前夫犯了淫亂,是否也可休妻呢?婚前所犯的是否也包括呢(申22:13-29)?一夫多妻的又如何呢?諸如此類的問題層出不窮,可見古今應用是如何的複雜困難!種種問題的產生,只因人用「巧計」將「神配合的人分開」合理化而成。

3 在「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」中,有人將「淫亂πορνείαporneia」這個廣義陝義雙用的性罪行,轉成「姦淫μοιχόςmoichos’」,這個只形容已婚者的性罪行。為何這詞不能作他解呢?為何在同一節經文中,前後不用同一詞語去清楚表達同一意思,反而用不同詞語去表達同一意思?雖然有人用修辭優化文章作解釋,但主耶穌基督和馬太在這嚴肅的「離婚和再婚」上棄用直接清楚的教導,反用修飾含糊的用詞,並不合理,也有違主耶穌基督在駁斥假教訓時的一貫作風。

4 若婚姻可以因人的罪而解除,那麽証婚時所說「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就有點兒戲!

5 若前一段婚約在神看已無效,教會有什麽聖經理據去拒絕為「姦夫淫婦」証婚呢?

6 要弟兄姊妹為「姦夫淫婦」歡喜祝福並共証婚盟,尤如教會用贓款設立愛筵,扭曲道德!

馬太福音5:32這段聖經中我們得出幾點總結:

  1. 耶穌基督從來沒有表示任何「容許」離婚和再婚,祂只警誡再婚就犯姦淫
  2. 用「換質不換位命題邏輯推理」和「變質結論」辯解「受害一方可提出離婚並再婚」,在釋經上墮入這邏輯推理錯誤,除了扭曲主的用意,還將經文的主角、方向和用詞轉移,並不是穩妥的釋經。
  3. 即或用「非是即非」的邏輯強加於此「例外句」,也不能証明耶穌基督容許人可以因不忠而離婚和再婚。並且會產生神學矛盾、釋經疑難、道德扭曲和古今應用的複雜困難。
  4. 馬太福音5:32不能成為支持離婚和再婚的理據。

D夫妻若有一方犯淫亂,受害一方可提出離婚並再婚(馬太福音19:9)

「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了。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

有人認為馬太福音19:9原文是沒有下半節的,所以下文將只研究上半節「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了。」至於如果有下半節的情況,將與馬太福音5:32的分析相似,同樣有道德扭曲和古今應用的複雜困難。大家可參考上文。

馬太福音19:9原來基本的字面意思是:「我告訴你們,凡離棄妻子,同另外一個人結婚的,若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。」《呂振中譯本》簡而言之,就是:

1背景:丈夫休妻,同另外一個人結婚

2條件:若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

3結果:就是犯姦淫

馬太福音19:9只是說:「丈夫休妻,同另外一個人結婚,若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。」。但要注意,主耶穌基督在教訓中從來沒有表示任何「容許」,祂只是警誡丈夫:「若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休妻另娶就犯姦淫。」而已。

但有解經家再用「換質不換位的命題邏輯推理」認為主耶穌基督在這裡「暗示」了一個「容許」,於是用「非是即非」的邏輯去「揭露」這個「暗示」:

1背景:丈夫休妻,丈夫同另外一個人結婚

2條件:因為前妻犯姦淫(以「是」「前妻犯」「姦淫」取代「不是」「無指明誰犯」「淫亂」)

3結果:就不犯姦淫(以「不犯」取代「犯」)

這個「暗示」就成了一個「變質結論」。其實主耶穌要警誡丈夫:「不是因淫亂而休妻,再娶就犯姦淫」;但有人漠視聖經一貫不可休妻的原則,將主的話倒過來說:「只要因淫亂而休妻,再娶就不犯姦淫」。

下文將會從婚姻是「不可分開」的,是

a「沒有例外」和

b「有例外」

兩個層面同大家一一研究。大家先看馬太福音199章的前文後理:

馬太福音19:1-10:「耶穌說完了這些話,就離開加利利,來到猶太的境界,約但河外。有許多人跟著他,他就在那裏把他們的病人治好了。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,人無論甚麼緣故,都可以休妻麼。耶穌回答說,那起初造人的,是造男造女,並且說:『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』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。既然如此,夫妻不再是兩個人,乃是一體的了。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法利賽人說,這樣,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,就可以休他呢。耶穌說,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,所以許你們休妻。但起初並不是這樣。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了,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門徒對耶穌說,人和妻子既是這樣,倒不如不娶。」

a當「不可分開」的,是「沒有例外」:

        當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:「人無論甚麼緣故,都可以休妻麼?」耶穌回答得很清楚直接:「那起初造人的,是造男造女,『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』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。既然如此,夫妻不再是兩個人,乃是一體的了。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首先,祂引用創世記2:24神設立婚姻時的旨意,並強調當中重點:「夫妻不再是兩個人,乃是一體的了。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祂清楚指出「夫妻不再是可用『無論甚麼緣故』分開的兩個人,乃所以神配合的一體,人不可分開」。祂完全否定了『無論甚麼緣故』這個假設,絕對否定了休妻的任何藉口,不論人用什麽「詭計」或「苦衷」,總之「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

可是,法利賽人仍然死心不息,用自己對律法的曲解再次挑戰耶穌,他們心想「既然無論甚麼緣故都不可分開」,「這樣,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,就可以休他呢?」(申24:1-4 參上文p.2 A二a)。主耶穌首先不用摩西「吩咐」而用「許」你們休妻,以顯示申24:1-3這背景不是法利賽人所曲解的「摩西吩咐」,而只是一個被「摩西容許」存在的「現實」!這「現實」可能早在律法頒佈前已「因為你們的心硬」而成既定事實!所以主耶穌再次強調:「但起初並不是這樣」。就是,神沒有改變對「夫妻不再是兩個人,乃是一體的了。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的旨意。主耶穌清楚直接地指出沒有任何休妻的理由;也沒有吩咐或准許休妻的律法,因為「起初並不是這樣」。

接着,主耶穌明明的警誡那些已休妻另娶的人犯姦淫:「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了」。祂的意思不是要告訴大家「有甚麼緣故」或「只要不是甚麼緣故」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;祂的意思就彷似申24:1-3那個前設背景一樣 (要注要,其實太19:9原文沒有「若」的意思):「既然人不是為淫亂的緣故休妻另娶,他現正犯姦淫了。」因為夫妻乃是無論甚麼緣故,人都不可分開的一體。除非死亡才能分開(羅馬書7:3)。

究竞,當時的法利賽人會否像現代人一樣,將主耶穌的意思反過來說:「既然是為淫亂的緣故休妻另娶,他就不犯姦淫了」呢?按常理這情況不應發生,因為按摩西律法(申命記22:22)、當代風俗和法利賽人的作風(約翰福音8:5),那行淫的婦人會被處死,不存在是否被休的問題;更不存在另娶犯姦淫的問題。

但是為何在當代法利賽人中的沙麥學派卻有此觀點:「只可休犯淫亂的妻」?顯然在現實中那行淫的妻子因某些原因仍在生,也許是執法不力,也許是無可奈何。無論如何,從經文的上文下理,可見主耶穌已直接了當地否定沙麥學派的觀點,因為主耶穌在被試探的一開始,就否定了「人無論甚麼緣故,都可以休妻麼?」因為「夫妻不再是兩個人,乃是一體的了。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。法利賽人見不得要領,因此才再追問「這樣,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,就可以休他呢?」當法利賽人的曲解律法再被主耶穌當面駁斥後,法利賽人在這次試探中得到了什麽呢?沙麥學派得到了主耶穌的認同嗎?答案顯然是沒有,由始至終都是南轅北轍。

如果硬要將主耶穌的意思反過來說:「既然是為淫亂的緣故休妻另娶,他就不犯姦淫了」呢?情況就彷似將申24:1-4的任何一個背景前設反過來說,那麼就可以再娶她為妻了嗎!這種邏輯和釋經手法簡單地認為非黑即白,漠視聖經整全教導,非常危險。

法利賽人見自己的兩個問題「人無論甚麼緣故,都可以休妻麼?」和「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,就可以休他呢?」都被主耶穌清楚直接地否定後,試探就完全以失敗告終。若主耶穌當時稍有一點認同法利賽人觀點,那麽法利賽人豈不贏了,並沾沾自喜!事實上,主耶穌在太5和19章論休妻另娶犯姦淫的問題上,從没任何拾人牙慧或妥協。

門徒對耶穌說:「人和妻子既是這樣,倒不如不娶。」門徒詫異的反應,反映出主的教訓,必定有別於他們一直所領受的標準,顯然門徒過去是同意法利賽人的觀點,不論是沙麥學派:「只可休犯淫亂的妻」或是希利學派:「任何理由皆可休妻」。法利賽人要試探耶穌,必定有因,主耶穌沒有站在沙麥學派或希利學派任何一方,祂明顯對立令試探完全失敗。門徒現在明白耶穌的教導是:「不許人離婚」。他們的反應正正表明此刻他們才恍然大悟:「婚姻關係不是那有機會分開的、兩個獨立個體的關係;而是終生被約束的一體關係,定了就不能反悔,不論喜惡、不論好醜,人不可分開。」

若「不可分開」的,是「沒有例外」,馬太福音19:1-10這段聖經中我們得出幾點總結:

  1. 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:「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?」耶穌完全否定了『無論甚麼緣故』這個假設,絕對否定了休妻的任何藉口,總之「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。」
  2. 神沒有改變對婚姻是一生一世的旨意。主耶穌清楚直接地指出沒有任何休妻的理由;也沒有吩咐或准許休妻的律法,並强調「起初並不是這樣」。
  3. 主耶穌只是明明的警誡那些已休妻另娶的人犯姦淫。其它的猜度都是危險的想多了!
  4. 法利賽人兩個問題所顯示的立場,不論是沙麥學派:「只可休犯淫亂的妻」或是希利學派:「任何理由皆可休妻」,明顯被主耶穌駁斥,祂沒有順從任何一方,試探完全以失敗告終。
  5. 門徒的反應表明他們一直所領受的標準,不論是沙麥學派或是希利學派,與主耶穌的標準竟是南轅北轍!
  6. 馬太福音19:9不能成為支持離婚和再婚的理據,因為「沒有例外」

 

b「不可分開」的,是「有例外」:

        有人認為:「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了。」反過來說也是真理:「凡休妻另娶的,若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不是犯姦淫了。」所以,神容許人在配偶不忠的情況下離婚和再婚。

        有此見解的人,首先將可用作廣義的性罪行「淫亂」,定義為狹義只用於已婚者不忠的「姦淫」;而此「姦淫」也只限於婚後的不忠,婚前的也不計較;也不可用主耶穌在太5:28「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姦淫了」這標準!最後用「換質不換位的命題邏輯推理」,將主耶穌的話經人工反轉再反轉就當作眞理。凡此種種的釋經偷步和忽略,並與聖經整體「不可分開」的教訓相違的演繹,目的只有一個,就是要將「因配偶不忠的受害者的離婚和再婚合理化」。此舉表面上的確可以為受害者抱打不平並作出補償,但究竟這是神的意思嗎?還是人好心做壞事呢?(請參上文p.6-8論太5:32)。

若真的有例外情況是神准許人離婚,但又不能將19:9中的「淫亂」解作「姦淫」,免得為「姦夫淫婦」的淫亂變成合法婚姻,將道德扭曲,違背聖經一貫的教導和方向!那麽,就須仔細研究「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」中的「淫亂」所指的是什麽意思?

在聖經和辭典上,「淫亂」Porneia可泛指一切的性罪行;也可單單指「亂倫」或「亂倫的婚姻」。在新約聖經中唯一的亂倫描述(林前5:1),就是用「淫亂」Porneia表示「亂倫」,這裏是指男人娶了他父親留下的寡婦,嚴重觸犯了利18:8的律法。或許在古希臘文中,它沒有豐富的詞彙去仔細分別「亂倫」和其它除「姦淫」外的性罪行,但有一點可以相信的,就是說亞蘭語的耶穌年代,門徒和法利賽人是聽得懂耶穌所說「淫亂」的意義,就是排除了「姦淫」和「泛指一切的性罪行」,那麽,最合理的解釋,就只剩下「亂倫」。

讓我們先看太19章的歷史背景:耶穌結束加利利的傳道事工後,為了過逾越節和上十字架,開始從比利亞前往耶路撒冷。主後33年,耶穌經過比利亞時,有些法利賽人走近耶穌,想用神學問題試探祂。就在1、2年前,彌賽亞的先驅與介紹者施洗約翰,就是因為提到離婚與再婚的事而入獄(太14:1-12)。約在主後19年,統治加利利和比利亞地區的希律安提帕王去羅馬探訪他的兄弟腓力。結果希律安提帕王愛上了腓力的妻子希羅底,也就是希律的姪女!希羅底答應與丈夫離婚而改嫁給希律安提帕王,但她也鼓動安提帕王休了他的前妻。他們二人就這樣結合而違反了摩西律法(利18:16,20:21)。施洗約翰勇敢地斥責希律安提帕王說:『你娶這婦人是不合理的。』 (太14:4)施洗約翰不單指責希律安提帕王休妻,也指責他違反了利18:16,20:21的禁令:『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,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。』(利18:16)『人若娶弟兄之妻,這本是污穢的事,羞辱了他的弟兄。』(利20:21)結果,施洗約翰被捕入獄,監禁在約但河東馬加斯城堡裡。雖然如此,希羅底還不滿意。當她逮到機會,便設計處死約翰。在希律安提帕王的生日宴會上,希羅底的女兒莎樂美在眾人面前跳舞,要求王把約翰的頭放在盤子裡(太14:6-12)。

法利賽人早已決定要治死耶穌(太12:14;可3:6),這時耶穌正好經過比利亞往耶路撒冷去,既然比利亞是希律安提帕王的管轄區域,法利賽人很可能是想試探耶穌,希望祂會說出反對希律安提帕王婚姻的話,這樣就能使耶穌被捕,甚至被判死刑。他們果然猜對了,耶穌與約翰一樣責備亂倫的婚姻,但所不同的是,約翰直斥其非的說「這是不合理的」。耶穌卻說:「若是為淫亂的緣故,才可允准離婚。」施洗約翰傳道和被捕的歷史背景,使耶穌沒有墮入法利賽人的圈套;祂為免危及傳道使命,沒有直接責備希律安提帕王。要記住耶穌當時途經之地的正是希律所管轄的。這個背景,也解答了為何只在寫給猶太背景的馬太福音有例外句,而羅馬背景的馬可福音(10:1-12)和希臘背景的路加福音(16:18)談到此題時沒有例外句,甚至整本新約也沒有此教導,難道外邦人不更須要清楚教導嗎!

所以,若准許離婚是有例外的話,19:9中的「淫亂」只可解作「亂倫」才能解釋這試探的動機,也顯出主耶穌勝得恰到好處。若試探的動機是要耶穌在沙麥學派或希利學派中揀一方靠邊站的話,上文已有論述去否定神准許離婚。

只有將19:9中的「淫亂」解作「亂倫」,才合乎當時處境和聖經一貫教訓。因為「亂倫婚姻」不是神設立的「合格婚姻關係」而必須終止。無論是亂倫或同性戀等等可能在地上合法的婚姻,「分手」是神所樂見的,而分手後各自的正常嫁娶才合乎神設立的「合格婚姻關係」。倘若將19:9中的「淫亂」解作「姦淫」,令婚姻關係可因不忠而結束,受害者可離婚再婚,表面上對似乎公道,但變相「姦夫淫婦」也可合理地成婚,這豈不將道德扭曲,違背聖經一貫的教導和方向!

若「不可分開」的,是「有例外」,馬太福音19:1-10這段聖經中我們得出幾點總結:

  1. 若將19:9中的淫亂」解作「姦淫」,則「姦夫淫婦」也可合理地成婚,這豈不將道德扭曲,違背聖經一貫的教導和方向!
  2. 19:9原文中的淫亂」是可以單單解作「亂倫」的。
  3. 當時的受眾應該很明白主耶穌說淫亂」時,他想表達的意思,所以沒有像今日般要追問。
  4. 若將19:9中的淫亂」解作「亂倫」才能解釋這試探的動機,也顯出主耶穌勝得恰到好處。
  5. 惟有將19:9中的淫亂」解作「亂倫」,才合乎當時處境和聖經一貫教訓。也解答了馬太福音有例外句,而馬可和路加卻不提這差異、甚至整本新約也沒有「姦淫可離婚」的教導

總結基督徒可否因不忠的理由而離婚或再婚的聖經研究:

  1. 神從來都不允許離婚,凡休妻另娶的,就犯姦淫。
  2. 不忠不能構成「離婚再婚」的屬靈理由。
  3. 有例外,只有在亂倫的情況下,才能「離婚再婚」。

感想:

        在舊約何西阿書中,神對以色列的愛,是以「慈愛」(hesed)來表達,這希伯來詞字根意義是「堅定不移」,其次是「憐憫」和「仁慈的愛」。Hesed是用以表示忠誠與信實的態度,是聖約中雙方應遵守的道德義務。何西阿書指責以色列人靈性的淫亂,但神對以色列的愛卻是永遠堅定不移的,且無條件的愛她。神恨惡休妻,即或以色列靈性淫亂、不忠背約,但神仍守約不棄;在新約,神以新郎新婦的夫妻關係,預表基督與教會永恆不變的密切關係;人一次得救就永遠得救是憐憫是恩典。人縱然失信,他仍是可信的,因為他不能背乎自己。可見神與人立約的愛,只有堅定不變的夫妻關係才能比擬。只歎人的心硬,誰明神的作為和心意,並以主的心為心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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