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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會對信徒與未信者結婚的立場

教會對信徒與未信者結婚的立場  

(順安浸信會牧養委員會2015)

1 聖經教導和解釋

1.雜婚的罪(瑪2:10-12)

「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?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嗎?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,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?猶大人行事詭詐,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,行一件可憎的事,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,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。行這事的,無論何人,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,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。」(瑪2:10-12)

為防止拜偶像,摩西律法特地禁止人與異教徒通婚(出34:14-16;申7:1-4),猶太人卻忘記雜婚的嚴重結果,再度涉及這樣的問題。

所謂剪除有兩個可能的意思:(1)可能由民間長老經審訊後處死(參看出31:14,民15:30-31),也可能是神自己審判執行,因為一些剪除原因是宗教和性的越分,是人間審判官所不能審察的(創17:14,利18:29,20:17-18);(2)從神的子民中被開除,這人從此不再被視為以色列人,喪失一切社交和敬拜的權利(出12:15,民19:13),因為希伯來文的「從民中」meammeyah並不是「從人類」被剪除,而是「從他的民族」。所以,凡被治死的也是被剪除,凡被剪除的未必都被治死。

在第10節瑪拉基宣稱:神既然是以色列人的父,他們是祂的孩子(出4:22),彼此之間就該顯出弟兄之愛,並要維護家庭倫理。可是,猶太人卻以詭詐相待,為娶拜外邦神的女子,而休了自己的猶太妻子(瑪2:11)。外邦神的女兒這句話的意思,是指獻身於異教神祇的外邦女子。在第12節瑪拉基呼求神的審判臨到褻瀆婚姻關係的人。無論何人(原文作叫醒的,答應的)這句話表明了:神有罪必罰,神的懲罰乃臨到所有犯罪的人。甚至在聖殿裡負責獻供物的祭司和利未人,也難免於神的審判!

瑪拉基指出:雜婚乃是褻瀆神與先祖所立的約,而會威脅到以色列人的獨特信仰和民族生存。這種罪也褻瀆了神的聖所(經文中用的是聖潔一詞,瑪2:11),被玷污或變為污穢庸俗的不是神,而是那些曾被聖潔之神所潔淨過的人。按美國聖經新譯本(NASB)的翻譯:神的聖潔是指神的選民(參耶2:3;拉9:2)。(上文節錄自「破除離婚的迷思」)

 

2.雜婚與聖潔的關係

『耶和華對摩西說,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,你們要聖潔,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。』(利19:1-2)

聖潔在希伯來文只是一個”聖”的觀念。中文卻把”潔”的觀念也包括在內。”聖”的原文意思是”分別出來歸給神”。”潔”的原文意思是”由不潔當中出來,就是潔淨的”。既然”聖”是由俗的當中分別出來歸給神,所以”聖”與”潔”有不可分割的關係。凡是歸給神的,都應該是”潔”的(瑪1:6-11),但”潔”的若不歸給神,它是俗的,不是聖的。且看下圖的關係。

使成為聖          使成為潔淨

↙            ↖    ↙          ↖

聖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俗但潔淨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潔淨

↘            ↗    ↘          ↗

污染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污染

在利未記19章開始論述十誡的生活應用時,神要人清楚認識到:『因為神是聖的,所以與祂相交的人,必須成聖』。非聖潔沒有人能見神(來12:14)就是這節聖經的最好註釋。與神的相交不單是成聖的原因,也是成聖的方法,聖經多次強調“我是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”(利20:8,21:8,15,23,22:9,16,32),說明利19章條例目的並非要努力爭取成聖,而是引導人倚靠使人成聖的神。分別與隔離,不染世俗仍不能成聖,必須像大祭司頭冠金牌上的字“歸耶和華為聖”(出28:36),完全投靠歸屬聖潔的神,就在聖潔的神中成聖。

成聖既然是神的呼召和工作,那麼人又有何責任呢?在利未記11章的潔淨條例中,說明了神要人學習分別為聖,不沾污自己,歸神為聖,與萬民有別:『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,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,因為我是聖潔的,你們也不可因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,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,要作你們的神,所以你們要聖潔,因為我是聖潔的。』(利11:44-45)

(上文節錄自「利未記註釋」  洪同勉」)

 

神並非要我們不和外人交往(林前5:9),而是要我們學習時刻儆醒,留心可能有些事是神所憎惡的,就不要沾染(效法);也不要輕看“分別”的意義,作萬民的見證。(利 18:3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,那裏人的行為,你們不可效法,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,那裏人的行為,也不可效法,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。)可是,很多法利賽人誤以為外表的禮儀和行為,可以使人成聖稱義。不明白神看重人內心的潔淨和信服,所以常被主訓斥他們假冒為善,他們徒有外在的粉飾和潔淨,靈裏卻依然污穢不義;沒有真正的潔淨,更遑論成聖稱義了。

在帖前 4:3-5也說明信徒的本分:『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,遠避淫行,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,守著自己的身體,不放縱私慾的邪情,像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。』

『信徒除了藉著聖靈的工作,因信在基督裏,在地位上成為聖潔之後,必須進而經歷在實際生活行為上“成為聖潔”的過程。保羅絕對不認為信徒可以靠自己的力量成為聖潔,因此“成為聖潔”的重點只是在信徒本身有責任,需要採取主動去使自己成為聖潔,卻絕不等於靠自己成聖。保羅在此解釋“成聖”的意思,首先提到的是“遠避淫行”,可能是由於當代的異教社會對性關係採取極隨便的態度,“淫亂的事”對當時的希臘世界,像飲食一樣,是件無關痛癢的事。他要信主不久的帖人認定一件事:他們必須跟他們所來自、所習慣的異教社會的性標準,一刀兩段!

成聖不是靈性長進的高尚目標,而是蒙恩的必然結果。人不能使自己成聖,然後才去親近神。人要回應神的呼召,離開不義(太3:7-8),謙卑地走近神前,靠著基督和聖靈,與神復和,讓神完全徹底地潔淨,成為聖潔,與神建立相交的聖潔基礎,在義中與神同行。人若願意與神相交,必想離開不義,然而單靠己力不能全勝,總要仰賴神的恩惠。但無論是歸向神的途中(約一1:6-7),或是正與神同行之時(帖前4:1-8),人總有自己應盡的本分和責任,在心志和行動上有相稱的表現(雅2:14-26)。

在林後 6:14 「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、不要同負一軛。」這段經文原不是針對婚姻說的(雖然很多人引用此經文去反對信與不信的結合),也不是指向一般性的生活範疇(林前 5:10 若是這樣、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),若細看前文後理,就知道保羅勸信徒要與神和好(5:9-11,20),而「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、不要同負一軛。」是指信徒既作神的子民(16節),就與不信的人「不相稱」(不配),在身分(永生神的殿,聖潔的子民)與行為上(要分別為聖)也不要「與他們在罪中同行」(同負一軛),就如下文所說:「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?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?基督和彼列〔彼列就是撒但的別名〕有甚麼相和呢?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甚麼相干呢?神的殿和偶像有甚麼相同呢?」(14-16)。既然如此,保羅勸信徒要離開罪惡,分別為聖:「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,與他們分別,不要沾不潔淨的物,我就收納你們。我要作你們的父,你們要作我的兒女。這是全能的主說的。親愛的弟兄阿,我們既有這等應許,就當潔淨自己,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,敬畏神,得以成聖。」(6:17-7:1)。在這裹,保羅所關注的,不單是表面行為的「分別」,而是屬靈身分的「分別」:基於信徒已「分別為聖」就當結出相稱的果子,並且不沾染污穢。

利未記相當強調行動的感染力(6:27,11:1-47),人犯罪可令祭壇,甚至幔子受污染,所以同樣地聖潔也應該是有感染性的。因為摸聖物令人成聖的觀念,是舊約一貫的神學思想(出29:37,30:29,結44:19,46:20,哈2:12)。須然舊約中很多的繁文縟節在新約時代已經無須再守,因為在基督裏已經成全了(羅10:4、西2:16-23、來9:10、10:1-39)。但是其尊貴祟高的精神與意義,從來都不折不扣。在不同的時代處境中,信徒仍有『分別』與『潔淨』的職責(太5:13-20)。在利6:27中「成為聖」不是指觸摸聖物者變成聖潔無瑕,而是因接觸屬於神至聖者之物就被分別出來歸耶和華為聖,只可作敬拜之用(27:10,21),如果要再作俗務必要將自己贖出(27:1-8),若將挨了聖物之物在聖處洗除沾著的聖物(如血),若不能洗淨,就必須毀壞(6:27-28)。因為感染著神的聖潔就不可與俗物相接。

同樣道理,信徒既為聖靈的殿,與主聯合,又豈可再與「不潔的人」聯合,褻瀆神的聖潔呢:「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麼.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麼.斷乎不可。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、便是與他成為一體麼.因為主說、『二人要成為一體。』但與主聯合的、便是與主成為一靈。你們要逃避淫行。人所犯的,無論甚麼罪,都在身子以外。惟有行淫的,是得罪自己的身子。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?這聖靈是從神而來,住在你們裏頭的。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,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,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 神。」(林前6:15-20)

按著聖潔與玷污的感染道理。信徒的行動可以影響本身或附著之物的原來「潔淨狀況」:

  • 當人由不潔淨的狀況,因信靠聖潔的神而被稱為聖,與此同時,早已與他成為一體(聯合)的配偶,並他們所生的子女,都被神看為潔淨的:『(林前 7:14) 因為不信的丈夫、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。並且不信的妻子、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。〔丈夫原文作弟兄〕不然、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。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。』這聖潔並不是指因得救而被分別為聖而言(因為7:16指出他們將來可能有機會得救),乃是指他們原屬未預備好歸神為聖的不潔狀態中,但因配偶或父母的歸信,受其聖潔的身分而感染成為潔淨(來 9:13 若山羊和公牛的血,並母牛犢的灰,灑在不潔的人身上,尚且叫人成聖,身體潔淨。),在歸神為聖的進程上邁進一步(俗而不潔→俗但潔淨→聖而且潔)。
  • 相反,因信靠聖潔的神而被稱為聖的信徒,既已與聖潔的神聯合,又豈可與不潔的人結合,漠視神要信徒分別為聖的旨意(利11:44-45,瑪2:10-12,林後6:14-7:1),沾污神及自己呢(林前6:15-20)。所以,保羅就再三提醒信徒一個早應知道的原則: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(林前7:39)。以免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:「猶大人行事詭詐,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,行一件可憎的事。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,〔或作聖地〕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。」(瑪 2:11)

 

2聖經教導撮要及總結

  1. 神吩咐祂的子民要過分別為聖的生活,不與不潔的人和事物有分。

(利11:44- 45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,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,因為我是聖潔的。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,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,要作你們的 神,所以你們要聖潔,因為我是聖潔的。)

  1. 為防止拜偶像,摩西律法特地禁止人與異教徒通婚。

(出34:14-16不可敬拜別神,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神,名為忌邪者。只怕你與那地的居民立約,百姓隨從他們的神,就行邪淫,祭祀他們的神,有人叫你,你便喫他的祭物,又為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為妻,他們的女兒隨從他們的神就行邪淫,使你的兒子也隨從他們的神行邪淫。 7:3-4不可與他們結親,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,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。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,去事奉別神,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,就速速的將你們滅絕。)

  1. 聖經以婚姻預表基督與教會的聯合,表明婚姻的神聖和超然的關係,也是在二人具有一致的人生觀與價值觀下的一種聯合(弗5:22-33)。

(弗5:31-32為這個緣故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這是極大的奧祕,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。)

  1. 神責備以色列人與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結合。

(瑪2:11-12猶大人行事詭詐,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,行一件可憎的事。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,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。凡行這事的,無論何人,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,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。)

  1. 即使所羅門那般有神賜智慧者亦因娶外邦女子而走向拜像、跌倒之列。

(尼13:26-27我又說,以色列王所羅門不是在這樣的事上犯罪麼。在多國中並沒有一王像他,且蒙他神所愛,神立他作以色列全國的王‧然而連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誘犯罪。如此,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,娶外邦女子干犯我們的神呢。林前 10:12 所以自己以為站得穩的,須要謹慎,免得跌倒。)

  1. 保羅提醒信徒若因配偶離世而再嫁,要嫁主裡的人。

(林前7:39丈夫活著的時候,妻子是被約束的。丈夫若死了,妻子就可以自由,隨意再嫁。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。)

 

總結:

因信靠聖潔的神而被稱為聖的信徒,既已與聖潔的神聯合,又豈可與不潔的人結合,漠視神要信徒分別為聖的旨意,沾污神及自己呢!(林前6:15-20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麼!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麼!斷乎不可!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,便是與他成為一體麼!因為主說:『二人要成為一體。』但與主聯合的,便是與主成為一靈。你們要逃避淫行。人所犯的,無論甚麼罪,都在身子以外。惟有行淫的,是得罪自己的身子。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!這聖靈是從神而來,住在你們裏頭的,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,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,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。)。所以,保羅就再三提醒信徒一個早應知道的原則: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(林前7:39)。以免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 (瑪 2:11) 。

3教會指引

  1. 基督徒須以異性的基督徒作戀愛和結婚對象。
  2. 所有親密的性接觸只應在正當的夫妻關係之內。
  3. 基督徒不應明知故犯地與非基督徒結婚或開展戀情,違反聖經教導。
  4. 基督徒可與非基督徒交朋友,但不應與之談戀愛,向錯誤的方向走,試探神!
  5. 基督徒可與心儀的非基督徒交朋友,但不是談戀愛,並須有2位可靠的屬靈的同伴守望和提醒,希望有助事情向好的多方面發展,同時也可減少行差踏錯的風險。
  6. 若基督徒已與非基督徒開始了談戀愛,請儘快尋找2位可靠的屬靈的同伴守望和協助。同時立刻凍結戀情於當前階段,不是要分手,但要避免親暱接觸,也不要有更進一步的戀情發展。祈求神的帶領,信靠並跟隨神走未來的路。

(詩 16:2 我的心哪,你曾對耶和華說,你是我的主,我的好處不在你以外。)

  1. 若你知道有基督徒已與非基督徒準備或開始了談戀愛,或談婚論嫁,請不要躭延,要盡肢體守望的本分,儘快尋求牧者協助,守護他,而不是任由他越飄越遠。
  2. 若基督徒有不信的配偶,也不可離婚,要積極地用愛心引領他信主。

(林前 7:12下-13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,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,他就不要離棄妻子。妻子有不信的丈夫,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,他就不要離棄丈夫。)

  1. 若基督徒已離婚,無論其配偶是否基督徒,應儘可能尋求復合。除非其配偶已離世,否則不可再婚。

(林前 7:10-11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,我吩咐他們,其實不是我吩咐,乃是主吩咐,說,妻子不可離開丈夫。若是離開了,不可再嫁,或是仍同丈夫和好,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。林前7:39丈夫活著的時候,妻子是被約束的。丈夫若死了,妻子就可以自由,隨意再嫁。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。

 

4信徒對其他信徒與不信者結婚之處理原則

1.首先要清楚神在聖經中表明的原則:

A.他們的結合是違反神對持守聖潔的旨意

(出34::14-16, 利19:1-2, 申7:1-4, 拉9:1-4,10—15, 瑪2:10-12, 林前7:39,9:5 )

B.他們若已成婚則這段婚姻是被承認的

 

2.要考慮現時的處境而作適宜的處理:

  1. 衡量你與神及你與當事人之關係建立的先後及深淺。
  2. 信仰 ↑
  3. 親屬 先         神   ← 深淺 →   當事人
  4. 朋友 後
  5. 工作 ↓
  • 若彼此是因在主內相遇才相識的,就不宜在有違信仰和見証的事上有分。
  • 若彼此在信仰以外的關係上早已認識的,就須考慮信仰和下列B和C點。
  • 考慮你的行動可能帶出的訊息及結果。
  1. 神 (例:是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神並與神同行?是陽奉陰違?靈巧像蛇?)
  2. 自己 (例:是神帶領嗎?在惡事上有分?是見証?是妥協?會否為此謝恩?)
  3. 當事人 (例:自責、反省、懊悔?指責埋怨?會感謝神或感謝您,從而回轉嗎?)
  4. 其他人 (例:欣賞?譏諷?)

 

C 各人的良心:

 a在具信仰爭議的事情上,不做比做更好,免得好心做壞事,令軟弱信徒的良心產生錯覺,反而跘倒信徒

論到祭偶像之物、我們曉得我們都有知識.但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、惟有愛心能造就人。若有人以為自己知道甚麼、按他所當知道的、他仍是不知道.若有人愛 神、這人乃是 神所知道的。論到喫祭偶像之物、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甚麼.也知道 神只有一位、再沒有別的 神。雖有稱為 神的、或在天、或在地.就如那許多的 神、許多的主.然而我們只有一位 神、就是父、萬物都本於他、我們也歸於他.並有一位主、就是耶穌基督、萬物都是藉著他有的、我們也是藉著他有的。但人不都有這等知識.有人到如今因拜慣了偶像、就以為所喫的是祭偶像之物.他們的良心既然軟弱、也就污穢了。其實食物不能叫 神看中我們.因為我們不喫也無損、喫也無益。只是你們要謹慎、恐怕你們這自由、竟成了那軟弱人的絆腳石。若有人見你這有知識的、在偶像的廟裏坐席、這人的良心、若是軟弱、豈不放膽去喫那祭偶像之物麼。因此、基督為他死的那軟弱弟兄、也就因你的知識沉淪了。你們這樣得罪弟兄們、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、就是得罪基督。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、我就永遠不喫肉、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。(林前8)

 

b若事情由始至終,彼此都沒有任何關乎信仰的表述的情況下,可若無其事地參與,否則便不宜參與。對方若明知故犯、別有用心,則更要提防,免人口實:

你們看屬肉體的以色列人.那喫祭物的、豈不是在祭壇上有分麼。我是怎麼說呢.豈是說祭偶像之物算得甚麼呢.或說偶像算得甚麼呢。我乃是說、外邦人所獻的祭、是祭鬼、不是祭 神.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。你們不能喝主的杯、又喝鬼的杯.不能喫主的筵席、又喫鬼的筵席。我們可惹主的憤恨麼.我們比他還有能力麼。凡事都可行.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都可行.但不都造就人。無論何人、不要求自己的益處、乃要求別人的益處。凡市上所賣的、你們只管喫、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.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、都屬乎主。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、你們若願意去、凡擺在你們面前的、只管喫、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。若有人對你們說、這是獻過祭的物、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、並為良心的緣故、不喫。我說的良心、不是你的、乃是他的.我這自由、為甚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。我若謝恩而喫、為甚麼因我謝恩的物被人毀謗呢。所以你們或喫或喝、無論作甚麼、都要為榮耀 神而行。不拘是猶太人、是希利尼人、是 神的教會、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.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、不求自己的益處、只求眾人的益處、叫他們得救。(林前10:18-33)

 

c為叫良心對得住神、就忍受冤屈的苦楚或誤會:

因為 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、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。你們雖是自由的、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、〔或作陰毒〕總要作 神的僕人。務要尊敬眾人.親愛教中的弟兄.敬畏 神.尊敬君王。你們作僕人的、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.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、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。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 神、就忍受冤屈的苦楚、這是可喜愛的。(彼前2:15-19)

d為義受苦、被毀謗,也是有福的。要叫那誣賴你們在基督裏有好品行的人,自覺羞愧:

你們若是熱心行善、有誰害你們呢。你們就是為義受苦、也是有福的.不要怕人的威嚇、也不要驚慌.〔的威嚇或作所怕的〕只要心裏尊主基督為聖.有人問你們心中盼望的緣由、就要常作準備、以溫柔敬畏的心回答各人.存著無虧的良心、叫你們在何事上被毀謗、就在何事上、可以叫那誣賴你們在基督裏有好品行的人、自覺羞愧。 神的旨意若是叫你們因行善受苦、總強如因行惡受苦。(彼前3:13-17)

 

3.選用聖經的例子:

  1. 拒絕參與,免得在婚禮上有份,以免行不合聖徒体統的事。(但3,6)
  2. 無可避免地有限度參與,求主憐憫寬恕。(王下5:17-19)

 

4.幫助當事人得到主和肢體的合理接納。

  1. 神是輕慢不得的。(加6:7,羅6:1-2,太3:5-10,林前11:30-32)
  2. 承擔責任,面對造成關係受損的可能後果。(林前5:6-13,帖後3:13-15)
  3. 挽回、分擔。(加6:1-2,9-10;林後2:5-11,7:8-11)
  4. 認罪、代求。(雅5:16-20,)
  5. 彼此相愛。(彼前4:7-9)

 

5教會和信徒對如何處理其他信徒與不信者結婚之掙扎

我們相信不少基督徒知道聖經的原則,也明白神不喜悅這種婚姻的結合。但由於人的情面,人很想祝賀這位與不信者結婚的人,想向他們的朋友和家人表達關愛,盼望在人生中具有紀念意義的喜慶場合,與他們一起慶祝。另外,有人會考慮與非信徒的關係,面臨會否出席婚禮,基督徒會有爭扎。如果他們沒有出席婚禮的話,他們擔心和朋友、家人的關係會破裂。他們覺得壓力很大,出席婚禮只是因為想維持關係,為日後的交往留下一線曙光,以便繼續向他們分享福音。他們會問: 「我們若真的愛他們,我們不該出席嗎?」

 

教會如何回應信與不信的結婚

基督徒會否出席婚禮,他們應該考慮甚麼因素?在人世間,我們想愛我們的朋友,在人的情面,我們想參予他們(信與不信)的婚禮,因為想對這位基督徒親人或朋友表達愛心和支持。但作為基督徒,我們會考慮聖經的教導,我們要愛神愛人,而聖經很清楚說明,我們對神的愛是高於一切的。我們透過遵守神的話來表達愛神。當我們再回天父身邊,須向神交一生的帳,包括我們在人世間是否作神喜悅的事、愛神並遵行祂的話。聖經給婚姻的指引很清楚,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結合肯定是神不喜悅的事。那麼,我們怎能參予神不喜悅的婚宴呢?

耶穌在世時與罪人一起吃喝交談。耶穌愛他們,並不是要求他們先糾正自己的行為,再向他們展示出愛。他展示出了帶有恩典、仁慈而不帶咒詛的優雅舉止,讓我們以此方式參與世界的事情。但是,耶穌會以愛並支持的精神去出席一個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婚宴嗎?我想我們中多數人都會認為祂絕對不會去。信徒可以參與非信徒的健康社交活動,只要那些不是甚麽聖經中明顯的罪行活動。倘若基督徒參與信與不信的婚禮,可能不單是去拍掌見証一件罪行!甚至是去舉杯祝賀一件罪行!如果基督徒自認為是因「愛神」或「愛人」而出席,就要再慎思明辨,確認自己是背着十字架,順從聖靈的帶領。

神是大有仁慈,滿有恩典。不過神的愛、仁慈和恩典是浸潤于聖潔之中的,這就是為什麼他的獨生子必須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而死。神恨罪。如果我們想要向非信徒顯示出我們有愛且聖潔之神的特質,那我們必須讓自己成為與惡行隔絕、分別為聖的人。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婚宴,是撒但擄掠信徒遠離神的慶功宴。基督徒不會被撒但蒙騙,所以不出席所愛之人背叛神的婚禮。

在此,教會對抱有良苦用心基督徒們的建議是:

a)不參與這樣的婚禮是為神的聖潔和真理作重要的見證;

b)將你所愛之人的靈魂交託給神。重要的是,世界要知道神不僅僅是有愛的,而且是聖潔的。

所以,基於以上因素,教會不舉薦信徒與非信徒在教堂中舉行婚禮,也不鼓勵其他信徒出席該婚禮。

 

一些難為的處境

當基督徒面對參與信與不信的婚禮,教會有沒有可包容的處境 ? 假如弟兄姊妹的家人或親戚舉行信與不信的婚宴又如何?在工作上無可避免地參與婚宴又如何?例如;一位弟兄的基督徒哥哥跟一位未信者結婚,這位弟兄可否參與其中?如果這位弟兄決定出席婚宴,教會可否體諒和包容這位弟兄?雖然這位弟兄不同意哥哥的決定,由於天生他們是兄弟,這位弟兄似乎要無可避免地參與其中,因他主要的身份是親生兄弟,他為著家庭,又或者家族和諧,避免有人借題發揮,說基督徒的壞話,譭謗基督教信仰,所以他選擇出席婚宴。對此,教會可體諒而不是默許,會包容而不是建議。因我們或喫或喝,無論作甚麼,都要為榮耀神而行,並向神交帳。

 

大家繼續為新家庭守望

我們不贊同信徒與不信者結婚,但尊重和接納他們的婚姻關係這事實。信徒應保持與該新婚家庭的聯繫與關懷,引領二人參與教會生活,協助該肢體帶領配偶信主,建立基督化的家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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